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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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3)第23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北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申请人吴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查处陕西XXXXX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查处陕西XXXXX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要求对陕西
2、X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违法宣传、经营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3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作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XXXXX服务有限公司”核查的情况说明,称已将XXX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称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范围,故对于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不予受理违法。根据被申请人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官网的“部门职责”页面所公开的机构职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XXX公司在“
3、去哪儿”网络平台上作虚假宣传、交付的租赁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受理范围,系不作为违法。2、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XX公司在“去哪儿”平台上提供的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为虚假宣传;XXX公司交付的车辆出现故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验车单上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涉嫌欺诈消费者。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申请人对XXX公司上述违法事项的举报应由被申请人受理并进行相应查处。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
4、25日在网络平台“去哪儿”订立了订单号为XXXX的租车服务订单,在线支付了6816元租金,并与订单信息中的租车服务提供方即XXX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申请人取得车辆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辆与XXX公司在“去哪儿“平台上的租车、还车验车单中的车牌号码、车龄信息不符。且在申请人实际使用过程中该车辆出现多处故障,车辆部分动力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XXX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违法情形:1、在“去哪儿”平台上提供的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为虚假宣传;2、交付车辆出现故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3、验车单上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涉嫌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
5、作。通过对被举报人的现场核查,发现:1、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X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2、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11点31分、2023年2月14日16点10分两次拨打被举报人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3、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去年年底疫情反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月16日中止案件调查。根据
6、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从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被申请人对案件恢复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延长立案时限。2023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的回复时间符合规定。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诉、举报等途径而来的都只是违法行为线索,以上线索必须经过核查。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并不是经营主体违法的证据,违法线索必须经证据转换才能使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立案需同时满足本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在未
7、查明经营主体的情况下,不能将投诉举报提供的违法线索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在没有任何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列异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综上所述,因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无法核查违法线索,无法查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标准,不应立案: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遵守职责要求,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理有据,故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经审查查明: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吴某某向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违法
8、查处申请书,称其于2023年7月25日在网络平台“去哪儿”订立了订单号为XXXX的租车服务订单,在线支付押金6816元,并与订单信息中的租车服务提供方即XXX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12:00至8月6日12:00期间租用XXX公司的丰田汉兰达车辆。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下午14点15分取得车辆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辆与XXX公司在“去哪儿”平台上的租车、还车验车单中的信息存在根本上的出入,验车单上的车牌号码为陕UXXXXX,而申请人实际收到的车辆车牌号为陕AXXXXXo根据XXX公司在“去哪儿”平台上提交的信息,该车辆为“两年内车龄”,但根据车牌号为陕A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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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湖区 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