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移交及维保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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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移交及维保建设工程移交及维保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移交管理要求1.工程移交:(1)分包人完成施工后,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还将对本工程进行100%细部检查,分包人应逐项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2)完成工程施工及相关验收后,须按照发包人及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完成资料和实体的承接查验移交工作(先资料移交,后实体移交)。(3)分包人须提交关于本工程各系统、设备等操作、维修、紧急程序等手册,并负责训练发包人或其
2、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关员工关于本工程的操作、维修,至操作人员能独立且熟练操作,并能处理简单的设备故障。(4)承接查验各方签章完成后,方可进入结算办理流程。二、工程维保管理要求L质量保修期(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贰年。(2)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日期以集中交付期结束之日起起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分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3)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2 .维修时限(1)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
3、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2)消防设备及配件发生报事后,应在自报事日起2日内完成维修。分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保修时限的相关要求。(3)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分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3 .机构及职责(1)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分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工作。(2)分包人保修机构及
4、职责: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分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分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分包人才能搬动,分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分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分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分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
5、、电、气由分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分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分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4 .维修通知方式(1)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分包人维修事项。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分包人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络方式,若分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传真(以发包人传真
6、记录):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书面信件:5 .保修责任(1)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分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分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分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分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2)所有材料由分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甲指乙供材料,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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