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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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闽宁狱假字第9号罪犯杨晓健,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晓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3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
2、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3年9月7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4日作出(2023)厦同矫调评字第1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晓健适用社区矫正。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7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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