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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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温瓯市监撤登(2023)4号当事人:温州市富耀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569C,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富豪路51号(第二层);成立日期:2014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薛维对;经营范围:皮鞋、皮具、箱包、鞋材(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富耀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成立,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申请转让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决定上的薛维对签字是虚假的,不是薛维对本人签的,提供的薛维对身份证是
2、薛维对本人丢失的身份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维对在2016年11月丢失身份证(签发机关:巴东县公安局,身份证有效期限2009.01.13-2019.01.13)。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温州市富耀鞋业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实其主体资格;证据2:薛维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薛维对被冒用的事实;证据3:薛维对提供的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决定上的签字非薛维对本人签字,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证据4:温州市富耀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注册材料,证明薛维对的身份被冒用的事实;证据5:其他相关证据。当事人温州市富耀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温州市富耀鞋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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