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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恩施学院章程序言湖北恩施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于2003年3月11日试办,2004年2月29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为独立学院,2023年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自开办以来,举办者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现已成为一所省内有一定影响力且办学特色明显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
2、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校名、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一)校名:湖北恩施学院。英文名称:HubeiEnshiCo11egeo(二)校训:正德至善、为学至精。(三)校徽、校旗: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通过的方案为准,并规范使用。(四)校庆日:每年的3月31日为学校校庆日。第三条学校地址:所在区域门牌确认后更换)。邮政编码:445000o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五条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国家及湖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教育理念
3、(一)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二)教育理念:立德树人、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第七条学校定位(一)目标定位:省内知名、国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二)学科专业定位:以医学为重点,管理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三)人才培养定位:培养政治可靠、道德高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和信息素养、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人才;(四)服务面向定位:扎根恩施,立足湖北,面向西南,服务武陵。第八条学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一)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
4、育,积极创造条件申办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二)办学形式: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三)办学规模:到2025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并稳定在15000人左右。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为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青公司已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三)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五)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六)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
5、定的举办者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三)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教学单位招生比例,按政策确定选拔学生的
6、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维护;(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二)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机构。(
7、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湖北恩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恩施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政治领导核心。(二)学校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负责领导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依法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与学校董事会、行政一起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党委应履行以下职责: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8、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2 .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重大改革、校园重大建设等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预算、招生收费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3 .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法合理要求,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 .领导和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广大党员的管理服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5
9、 .领导和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6 .做好党员发展和各项党务工作;7 .领导学校教代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8 .推动学校发展,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9 .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10 .负责党务干部的选任管理,参与行政干部选任管理,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11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各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12 .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13 .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三)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10、履行下列职责:1主持党委会议;2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 .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统一战线、关工委等工作的措施和任务;4 .定期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5 .承担履行职权义务发生责任事故时应该承担的责任;6 .担任董事并支持董事会和校长组织开展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
11、)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组成(一)学校转设后过渡期内董事会暂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和董事6名,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中原举办高校湖北民族大学代表1名,常青公司代表2名,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以及教职工代表2名,原举办高校代表任期至以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为止;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和董事6名,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中常青公司代表3名,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以及教职工代表2名。董事的增减按照湖北恩施学院董事会章
12、程之规定调整。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长提名、教代会选举、董事会表决产生。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二)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在届满或者届中,派出方都可以独立决定其所派出的董事是否连任或更换,派出方更换董事时必须出具书面文件,并由学校按程序办理变更报备手续。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1/3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二)董事会议召开前1周,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视为
13、弃权。(四)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五)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六)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第十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及基本规章制度;(二)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三)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成员、校长,并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每年听取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的述职报告;(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
14、资标准;(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类别和层次的变更;(八)同意举办者的变更;(九)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以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决策;(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三)根据1/3以上董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四)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经董事会同意以董事会名义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董事会的其
15、他授权。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参与、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一)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期5年,期限届满,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按法定程序,担任副校长,参与学校行政会议。(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校长行使下列职责: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 .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校长助理;4 .召集校长办公会讨论,聘任和解聘学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5 .组织学校招生、教学、科研、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6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事务;8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9 .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一)监事会的产生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