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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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按
2、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第二章管护职责和分工第五条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监督评价市、县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抽查、监督评价。第八条管护主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
3、经营权人等。第九条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工程设施完好有效。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可自行承担管护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第十一条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管护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十二条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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