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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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江西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加强我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分配管理的中央(未被涉农乡村振兴资金整合部分)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项目实施第三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申请纳入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生态环境
2、主管部门不作为农村环境整治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立项批复单位批准。第四条项目单位和建设地点、主体工艺、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额等调整幅度超过10%的,属重大调整,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经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同意,逐级报送设区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出调整申请,经生态环境部确认后予以调整。涉及局部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建设地点、主体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路线或修复技术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总经费10%以内的,属一般调整,经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签证同意后即按程序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查即可实施,所有
3、变更佐证均应上传项目管理系统。调增预算的,由项目单位在现有预算规模内调剂解决。调减预算的,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处理。总投资未降低的情况下,建设内容与规模调整降低超过10%的,不允许调整。第五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公告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治理工艺、治理目标、施工平面图、施工期限、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六条项目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涉及分期分区实施的,项目验收应包括分期验收、分区验收的内容。第七条项目单位应组
4、织专家,邀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要点(附件1)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应当包括财务类专家和省级以上农村环境整治专家库专家。第八条项目单位和参与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运维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第九条项目验收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重新验收。出具合格验收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第十条项目验收后,整治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项目单位负责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
5、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档案目录(见附2)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并在完成竣工财务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文件原件电子档提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全省农村环境决策支持及管理系统。第四章项目运行与维护第十二条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内容的,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部分,需开展项目运行与维护,主要包括户内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第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宜采用城乡统筹的管理体系,原则上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6、办)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地域特点,以整个县域或片区划分运维项目。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的位置公示运维范围、参照标准、巡查时间和频次、运维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监督责任人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运维单位建立运维管理监控平台,充分运用数字化系统加强签到、巡查、日常养护及维修、水质自动监测、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远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质量、设施
7、运行、资金使用、工程成效、运行保障措施及其它有关农村环境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现场检查。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至少2年完成一次全覆盖的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分配和监管总体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管理、完善有关制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参加项目验收的专家,应遵守有关保密和廉洁规定,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谁验收,谁负责。依法将项目单位、第三方技术机构、专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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