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罚〔202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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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KCJ9G2A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晨字围工业区自编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植东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书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新环罚告(2023)84号)及2023年10月30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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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新环罚 2023 72 行政处罚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