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罚〔20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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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872R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泗益围(一照多址)法定代表人:梁佩瑜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10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经采样监测,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超出你单位取得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为1.25mg1,超标0.25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70872R001P)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考虑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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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新环罚 2023 79 行政处罚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