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牧场建设、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海洋水产种业建设等支持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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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2 .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3 .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4 .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支持政策实施细则5 .海洋水产种业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制定本细则。一、补助对象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主体。二、支持方向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二)修复海洋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三)海洋牧场可视化、智
2、能化、信息化建设。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管理维护平台和监测维护等设施设备建设。海底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维护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四)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和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模式的探索建设。(五)其他确需建设内容。三、补助方式(一)对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印发前已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省级财政仅对中央资金补助之外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原则上分年度安排,第一年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批复的,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二)对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印发后新
3、获评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已完成建设总投入8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四、项目申报(一)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项目中报。巾报材料主要有: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材料;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3、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4、其他材料。(二)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五、项目立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省财政按相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相关设区市、县(市、区)。六、项目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
4、管理,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在第一批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地点变更的,以及建设内容、绩效主要指标(变动幅度超过10%)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原申报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七、项目验收(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通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巾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佐证材料等。(二)设区市农业农村、
5、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初验,对通过初验的,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三)验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或委托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开展。八、责任规定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九、附则(一)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江
6、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关于“23条重点政策举措清单”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沿海地区加快推进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制定本细则。一、补助对象省级规划内的沿海渔港经济区。二、支持方向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经济区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为以下方面:(一)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港区道路、防波堤等管理设施、港池疏浚、系泊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渔港防灾减灾水平;配置视频监控、电子围栏、A1S基站港区W1F1传输设备,构建渔港公共信息资源库等,实现渔港渔船动态监控、船员管理、渔获物管理等方面的智能化。(二)区域环境综合
7、治理,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污染防治相关设施设备,重点支持港区固体垃圾收集处理、渔具回收处理等环境综合治理设施设备;港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实现达标排放或接入当地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三)完善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公益性水产品交易市场、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创建水产品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渔业展览馆、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中心等,为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产业链条,推动发展临港产业,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三、补助方式省级财政对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按照总投资50%(不超过2亿元)标准给予补助。建设方案通过省级审批后,省级财政预拨50%总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待项目验收后,再据实结算。四、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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