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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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江苏省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和在江苏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的等级职级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等级按照管理办法
2、的规定执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职级分为:(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三)机驾长。第五条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逐级上报至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第六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内陆渔业船舶应当满足以下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一)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各1名;(二)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二级船长、二级船副各1名;(三)船舶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各1名;
3、(四)船舶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五)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名。第七条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具体条件依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执行。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及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科目组织培训O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内陆渔业船
4、员考试大纲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对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第十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教学计划、考勤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培训证明发放记录等及时归档。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应当一期一档。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内陆渔业职务船员晋升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 .驾驶人员:二级船副一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一级船长;2 .轮机人员
5、:二级管轮T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一级轮机长。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渔业船员考试:(一)初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二)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或职级提高的;(三)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重新申请的。第十四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参加相应等级职级实操科目的考核。第十五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以下科目考核。(一)申请海洋驾驶人员证书的,考核捕捞基础、渔业船舶管理;(二)申请内陆驾驶人员证书的,考核船舶管理;(三)申请轮机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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