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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江苏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江苏省体育总会,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总会,
2、各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体育社团)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鼓励体育赛事彰显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或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程序申力。各地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六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
3、事活动计划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向省体育局报批,省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批。省体育局主办或邀请省体育局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体育社团主办或与各地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向省体育局报批,由省体育局报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各地自行主办,或与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体育社团共同主办但由各地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不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报省体育局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
4、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外事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七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江苏省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境内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协商一致。第九条申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
5、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省体育局主办或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办。由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体育社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全省性或跨设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可直接向主办方申力第十条除第六、七条规定外,省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大型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6、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
7、治、外交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省级体育社团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江苏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三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十三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省体育局负责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指导全省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
8、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
9、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收到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三)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所需经费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四)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10、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十八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
11、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H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在赛前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
12、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外事、气象、市场开发、电视转播、综合保障、志愿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加强协同合作。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赛前赛事活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做好风险研判工作,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
13、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第二十四条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五条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第二十六条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第二十七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落实保障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
14、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切实降低赛事活动运行风险。(四)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二十八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全省裁判员管理平台选派符合体育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管、考核、培训及使用工作。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15、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三十一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第三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合有关部门,明确省、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赛前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第三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第三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和有关约定依法予以补偿。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