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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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决(2023)9号申请人:许凯旋,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地址:武邑县武邑镇。第三人:侯桂云,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衡水市武邑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武邑县公安局县城新区派出所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申请人称:第三人侯桂云与其老伴在申请人许凯旋家门口言
2、语辱骂并在门口抢夺申请人手机,抢夺过程中手中钳子碰撞到申请人手机造成中框掉漆缺损,在家门口追打申请人许凯旋,手持铁丝锐器(老伴手持钳子)对申请人许凯旋左臂进行打击。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处罚第三人侯桂云并未追击其老伴任何责任和手机赔偿事宜。第三人侯桂云老伴自称武邑老干部并扬言自己是退休老干部,老伴是退休教师,告到哪里都无法处理。申请人有手机视频作为证据(视频证据已提交给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视频中体现出第三人及其老伴对申请人进行堵门辱骂、手机抢夺、手持锐器打击申请人、聚众辱骂申请人(视频中可以体现周围有围观群众)。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申请人与第三人侯桂云和老伴李志斌发生矛盾并进行争论,但事实上申请人
3、并未与其发生任何矛盾,也并未与其争论,完全是第三人侯桂云和李志斌单方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第三人进行全部责任的判罚,判罚结果非常轻,也未参照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法(试行)进行判罚,也未判罚其老伴李志斌。被申请人称:一、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作出的邑公(新)行罚决字2023)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4月25日下午5时许,武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许凯旋报警称:在武邑县文苑小区内有人因扎篱笆对其进行辱骂。武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对许凯旋侮辱案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侯桂云为武邑县文苑小区B3号楼住户,长期占
4、用B3号楼南侧一公共空地,并在该空地上种菜、种树,紧邻该空地的南侧车库为许凯旋家所有。2023年4月25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侯桂云与其丈夫李志斌手持铁丝、钳子对其长期占用的空地扎篱笆,在扎篱笆过程中,许凯旋正在自己车库内,在听到对方扎篱笆声音后,许凯旋从车库出来,称侯桂云与李志斌往墙上扎篱笆、钉钉子的行为把其车库墙震裂了,并让侯桂云、李志斌不要往外墙上钉钉子、扎篱笆(非许凯旋家车库外墙),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侯桂云对许凯旋进行言语辱骂,许凯旋便拿起手机进行录像,侯桂云、李志斌夫妇见状,上前阻挡许凯旋使用手机录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录像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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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武邑县 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