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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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桐政复(2023)19号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桐庐县分水镇人民政府住所: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院士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栋海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蔡文书,该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第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及新冠疫情影响,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第X号)。申请
2、人称:案涉车辆运输的是石块,不是工程渣土。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 .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3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03月21日,当事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钱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X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桐庐县某工地运出一车工程渣土,准备运往杭州市某搅拌站。当日22时01分,当车辆行驶至桐庐县分水镇消防救援站门口时被执法人员拦下并检查。经检查,该车辆已覆盖,沿途未造成遗撒。经查证,该车未办理桐庐县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桐庐县建筑垃圾处置证,损害了城市工程渣土运
3、输管理制度,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二、执法主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杭州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等5个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批复(浙政函2019128号文件),分水镇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事项”在下放的416项行政处罚事项内,涉及该案三名执法人员均取得了执法证,分别是蔡文书(执法证号:0107SD)、谢婉(执法证号:0106SD)、濮文杰(执法证号:)o三、执法程序该案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3月29日案件终结调查。2023年3月29日16时15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水综执2023罚先告字第X号),告知当事
4、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16:58分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X号),当事人签收。四、处罚依据违则: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罚则: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
5、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渣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桐综法(2023)6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重型自卸货车罚款IoOOO元。五、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解释根据桐庐县产权交易项目报批表(项目编号:X)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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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 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