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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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一)由当事人提供;(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
2、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其他适当途径。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第三条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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