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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气体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 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气体安全事故,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体钢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气体指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所有气体,如易燃易爆气体、毒性气体、腐蚀性气体、氧化性气体、惰性气体等加压气体和液氮、液氮等液化气体,以及干冰等固化气体。第三条校长对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我校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
2、验室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气体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实验气体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气体安全 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情况。(二)保卫处负责实验气体的防火、防盗、反恐等工作,参与实验气体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实验气体突发事件。(三)各学院(中心、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实验气体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气体的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处置等安全负责。各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实验气体制度、应急预案,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 督、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通报和
3、督促落实整改以及向实验室设 备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验气体管理情况。(四)教学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组实验气体采购、储 存、使用、交接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课题组实验气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五)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实验气体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六)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 本人的实验气体采购、使用、储存、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第四条提倡使用危险性小、毒性低、可燃性低的实验气体替代危险性大、高毒(剧毒)、易燃的实验气体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气体用量较小的实验室,建议选用小瓶气体,替代大瓶气体。第五条实验气体使用单位应逐级落实实
4、验气体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进行管理,并加强对实验气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涉及实验气体的实验室和人员。特种气体实验室按照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及教育部、市教委等相关规章制度设计、建设、管理。第二章气体钢瓶、储气罐安全管理第七条 实验气体须在实验试剂与技术安全管理 平台的中标供应商处采购,不得接受随设备等赠送的实验气体。首次采购高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须经学院和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审批。现有中标供应商不能提供的特殊气体,实验室须经保卫处、实验室设备处审批后,方可从其他具备实验气体
5、 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第八条实验气体由中标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需进行验收。若存在实验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晰或不对应、气体钢瓶缺少安全帽和防震圈、颜色缺失、缺乏检验标识等现象,采购单位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设备处技术安全科。第九条气体钢瓶使用人员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使用气体钢瓶前应充分了解所用气体的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气体钢瓶 应定期检漏,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总阀。第十条移动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搬运气体钢瓶时,应使用钢瓶推车,禁止带减压阀移动钢瓶,严禁手抓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
6、体钢瓶。除运送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与钢瓶混乘混运。第十一条气体钢瓶须固定稳妥,分类分处存放,并在钢瓶柜门或附近张贴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严禁混放。实验室气体钢瓶应 控制在最小存储量,普通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或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严禁超量存储。更换气体钢瓶时应做好记录,做好标识。第十二条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气体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柜;危险性较大的气体须配备特气柜。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须配备通风设施和专业监控报警装置等。大量氮气、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存放在有限空间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并确保24小时常开。第十三条气体钢瓶周围不
7、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曝哂和强烈震动。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 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第十四条气体钢瓶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O.2O.3MPa,液化气体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第十五条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使用中要经常检验漏气、压力表读数等,做好记录,防止气体外 泄或设备过压。第十六条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第十七条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应及时返回厂家或 联系具有
8、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接受随仪器附赠的气体钢瓶。第十八条液氮等储气罐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与周围物品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通风和隔热。储气罐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罐内压力、温度、液面高度、管路等进行巡视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充装气体时,需做好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章实验气体管路安全第十九条实验气体供气管路安装或改造须选择有资质单位。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须定期检验,做好记录,保证使用安全。第二十条实验气体供气管路、阀门、仪表、调节装置、支架等主材及附件,须根据气体介质和实验室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主材、附件及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实验室安全要求。第二
9、十一条室内氢气管路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应铺设天花板。第二十二条氢气、乙快等易燃、易爆气体管路宜明敷,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第二十三条实验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每隔1.5m的距离 都要有明确标示,同时指示气体的流向。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第二十四条气体管路的支架要求耐腐蚀,每隔1.5m左右气体管路需有支架并根据气体管路弯曲的直径,设置合适的支架 位置,所有U型弯曲根据安装情况,需要有支撑。第十二五条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路应敷在预埋套管内。管路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墙。第十二六条输送干燥气体的
10、管路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路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第十二七条气体管路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 或氧化铅、甘油调和填料;氢气管路不得用螺纹连接。第十二八条管路上安装过滤杂质、水分和油汽的净化装,净化装置最好并联备用管路,用单独的阀门隔离,这样在不影响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以对过滤装置进行维修和更换。第二十九条气体管路需要有安全压力释放阀门、压力调节阀门、压力表来指示气体压力。对于供应多台分析仪器的气体管路,还需气体压力控制指示装置。第四章气体钢瓶间安全规范第三十条气体钢瓶间的建设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1、50016-2014要求,严禁靠近火源、热源、有腐蚀性的环境。实验室内的气体钢瓶间应集中布置在实验室一楼靠外墙的区域。第三十一条气体钢瓶间应设可燃性气体间、毒性气体间/腐蚀性气体间、惰性气体间。同时具有可燃性和毒性气体应放在 可燃性气体间。可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瓶禁止混放,要有隔离措施,钢瓶要直立放置并固定。第三十二条气体钢瓶间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门口设置倒除静电装置,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第三十三条气体钢瓶间应有通风设备、监测设备、声光报警装置;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存储氢气钢瓶的钢瓶间顶部应该留有泄流孔防止气体聚集。第三十四条气体钢瓶间应远离出入口,设防爆墙与泄爆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实验室安全事故追 责办法(试行)等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事故涉及学校以外人员或单位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实验气体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