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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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 38号)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开展2022年度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校气瓶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燃气体、助燃气体、不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第三条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回收气体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气体
2、的采购和使用第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学校化学品平台上统一订购气体,自行订购气体的单位须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第五条气体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六条采购单位在接收气体时,应该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未粘帖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检定标识等,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应拒绝接收。第七条实验室应通过化学品平台建立气体购买和使用台账,并
3、按要求规范登记使用记录。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第八条气体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第九条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体钢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第三章气体钢瓶的保管、维护和回收处置第十条实验场所的气瓶颜色和字体要清楚,有定期安全检测识(由供应商负责)等。第十一条气体钢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第十二条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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