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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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全院职工及科室的合法权益,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及内部工作方面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第三条我院投诉的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第四条我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日常
2、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尽量避免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第五条凡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的投诉均视为恶意投诉。我院投诉管理部门将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投诉方我院的态度或意见,必要时可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及第三方调解来解决问题。第六条如出现威胁我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我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诉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七条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
3、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前往承办科室。第八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及服务窗口的负责人是接待投诉处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协调处理患者对本科室(窗口)的投诉,若协调不成,应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处理。第九条投诉管理部门(院纠风办)履行以下职责:1、统一受理投诉;2、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3、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十条本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纠风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二、投诉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时,应当遵照本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第十二条纠风办为综合接待室、协调投诉科室,患
4、者到纠风办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县妇幼保健院投诉登记表,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根据投诉事由、问题性质做出相应处理或转相关部门接待处理。第十三条投诉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十四条投诉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医院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属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投诉,一般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属医疗业务方面的纠纷,一般应当由医患纠纷办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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