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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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技术咨询和校企技术合作,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建设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人员队伍培养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工作任务第
2、四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第五条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与充实实验内容,改第八条实验室的日常维修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相关部门及时维修。每学期放假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假期期间实验室维修工作。第九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条学院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基础教学实验室和
3、专业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不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有明确的实验教学任务和较高的利用率,或饱满的科研、校企技术合作任务。(二)有适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三)有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专业发展、课程设置、学生人数、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
4、第十四条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消,须经学院批准。实验室名称的更改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五条学院应积极支持各教学单位同社会、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开放性实验室或公共实验室。第四章管理体制第十六条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验室进行管理;各教学单位要明确主任或副主任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主任由系(中心)主任任命,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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