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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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字(2019)第040号当事人:梁凤连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宁县南街镇云姐喜庆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502HQRX5住所(住址):广宁县南街镇新宁北路50号裕丰广场A区106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凤连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28*联系电话:13*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19年8月12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广宁县南街镇云姐喜庆用品店负责人梁凤连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的“瓜子”(规格:散装)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5kg,并支付购样费。2019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到达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
2、编号:F1908S3134)和告知书(编号:-01),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批次“瓜子”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上述批次“瓜子”的产品库存。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就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该报告显示涉案批次“瓜子”经复检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瓜子”酸价项目的初检结果为5. 5mgg(标准要求W3mg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
3、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上述批次“瓜子”酸价项目的复检结果为4.2mgg(标准要求3mgg),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7月3日从广宁县南街镇新芝副食档购进上述批次“瓜子”40市斤,购进单价为4.20元/市斤,购进总价为168元。除2019年8月12日被抽样公司抽检的5kg(即10市斤)外,截至2019年9月9日,上述批次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价格16.00元kg,获利152.00元,总货值320.00元。当事人经营酸价(以脂肪计
4、)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要求的“瓜子”(规格:散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梁凤连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广宁县南街镇云姐喜庆用品店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受委托人陈家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
5、份(共1页),证明受委托人的公民身份和受委托资格;3 .广宁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宁)市监食抽委2019)3号)复印件1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921016)1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2页),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共3页),证明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瓜子”进行监督抽检的情况;4 .检验报告(编号:F1908S3134)1份(共4页),告知书(编号:-01)1份(共1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涉案“瓜子”不合格的事实,以及我局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5 .现场笔录1份(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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