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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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
2、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除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诚信等级、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收费基准价及按第六条规定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基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收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二)下列事项之一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1 .由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2 .死伤人数超过3人的;3 .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4 .鉴定材料跨度超过10年的;5 .痕迹鉴定中指纹检材存在残缺、模糊、变形的;6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7 .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8 .
4、经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第七条文书物证鉴定中的笔迹同一性认定、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和痕迹物证鉴定中的手足印同一认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基准价执行;(二)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三)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四)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M收取;(五)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含I
5、OOO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六)超过IOOO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外出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等发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和伙食补助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当事人或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份数向委托方提交司法鉴定文书,如委托人需要增加份数,根据文书制作成本每份收取不超过40元的工本费。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
6、定收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因当事人或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扣除预收的鉴定费,余额部分退还当事人或委托人。当事人或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
7、、结算方式、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五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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