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宁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储备和调控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排污权储备是指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下同)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政府指定,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具体工作。排污权出让是指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
2、和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排污权调控是指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根据排污权市场供需、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适时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回购或出让排污权,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求,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权,支持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建立排污权储备调控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审查、核定及动态调控,编制排污权储备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拨付资金,用于排污权回购,并负责排污
3、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第六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设、运行和维护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第二章排污权储备第七条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和方式:(一)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二)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有偿收储;(三)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四)新(改、扩)建项目在
4、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五)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或未交易的,可由政府收储;(六)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排污单位抵押的排污权,可申请由政府回购;(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八条排污权回购包括排污权储备
5、管理机构主动回购和排污单位申请回购两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主动回购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申请政府回购的,由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提交排污权储备申请表,并按照来源类型提供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二)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储备范围、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三)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拟储备的排污权进行核定;(四)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审核意见向符合有偿储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出具告知书;(五)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夏自治区 排污 储备 调控 管理办法 全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