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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制度体系,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服务行为,对全校各二级单位、教职工、学生及相关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核心制度为*学院章程;第二层级基本制度为重大决策与议事协调制度,主要是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运行与决策的基本制度;第三层级重要制度为职能规范与保障运
2、行制度,主要是指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党务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行政管理,以及人、财、物等资源管理的各类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制度;第四层级执行制度为职责细化与执行落实制度,主要是指为完成各类管理与服务工作而形成的具体制度。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应及时根据上级规定的变动而制定、修改或废止。(二)统一性原则。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应协调一致。所有规章制度都应依据*学院章程与上一层级规章制度制定,且应避免相互矛盾。
3、(三)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科学规范学校的各类管理和服务行为,明确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四)廉洁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应强化政治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审定、公布,及其解释、修改、废止、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变动情况与工作实际,经充分论证后,年初编制本年度规章制度立项计划,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每份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应对制定的必要性、所依据的上级规定、所要解决的主要
4、问题等作出说明,明确规章制度的名称、完成时间等。第七条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全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按照精简文件、严控数量的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立项计划进行汇总后按文件性质分别提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立项计划审定后,党委(校长)办公室要跟踪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八条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在拟完成时间内完成。立项计划在实际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各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评估论证后按文件性质分别提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第三章起草第九条规章制度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学校授权,负责组织起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时,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
5、起草工作,其他单位配合进行。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起草。委托起草的,委托部门对起草文本负责。第十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意见。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第十一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为章程办法规定规则规程细则等,但不能称为“条例规章等。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标注为“暂行或“试行,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权利和责任、具体规范、施行日期、
6、解释主体等。新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发生需要废止现行全部或部分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在文本中写明。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十四条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第四章审查第十五条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制度后,应将送审文本稿、起草说明、所依据的上级规定、调研与征求意见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审查。送审文稿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六条党委(校长)办
7、公室负责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送审文稿的合法性、统一性审查,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涉及“三重一大和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廉洁性原则进行审查。第十七条送审文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委(校长)办公室应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送审文稿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三)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充分协商的;(四)应该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或对征求的意见未作处理或说明的;(五)文本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的;(六)行文、格式、标点等明显不符合规范的;(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明显缺陷的。第五章审定和公布第十八条送审文稿
8、通过审查的,起草单位按文件性质分别提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第十九条根据业务性质与重要程度,规章制度在审查后、提请决策审定前,需经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讨论研究的,应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二十条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等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规章制度,应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公布;原则通过但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再予以公布;未通过的,退回起草单位。第六章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9、予以解释: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规章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范围的。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审定通过它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解释,应按照制定程序,经审定批准后公布生效。经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的程序,适用制定程序。暂行或“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在两年内总结情况,决定继续施行的,取消“暂行或“试行,重新公布;决定停止施行的,应及时废止。第七章备案和清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定期整理本单位工作领域内的规章制度,每年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汇编。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清理规章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配合完成。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或管理规范,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经部门班子办公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内部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