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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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健全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天津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提升我市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有效落实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通过竞聘或指定的方式产生,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
2、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第三条按照竞聘或指定的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我市质控中心分为市级质控中心和区级质控中心(组),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考核等工作。市质控管理委员会下设“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控办”),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管理、考核等事务性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质控中心(组)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按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
3、以我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逐步完善市、区两级质控中心设置。我市质控中心的设置,原则上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只设立一个质控中心,并与国家级质控中心对接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并参照市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置相应的区级质控中心(组),要指定相应的质控中心(组)与市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可以根据医疗质量控制特点设立各专业区级质控中心(组),原则上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只设定一个区级质控中心(组),区级质控中心(组)接受市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和标准。各区卫生健
4、康行政部门应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变更、调整等情况于调整后1个月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区级质控中心(组)调整情况于1个月内向同专业市级质控中心备案。第二章质控中心组织管理第八条市质控管理委员会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医政医管处、基层处、中医处、妇幼处等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上述业务处室的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工作人员担任;市质控管理委员会秘书由医政医管处具体负责同志担任。第九条市质控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天津市质控中心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制度等管理性文件;(二)设置、调整市质控办及
5、工作职责;(三)规划市级质控中心设置,根据实际,通过竞聘或指定的方式确定市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和主任委员,根据全市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科学决策市级质控中心遴选、换届等事宜;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市级质控中心进行增设、撤销、整合、细化等;(四)审定质控中心考核评估标准、流程,并发布评估结果;(五)发布质控指标、标准和年度质控结果,根据质控结果科学合理决策;(六)指导市质控办召开质控工作例会,并通过例会研究质控体系建设运行、及时部署、督促医疗质量改进和提升相关工作。(七)指导市质控办工作等。第十条市质控办设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主任担任,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
6、质量控制科以及其他质量管理负责同志作为办公室成员。市质控办按要求做好市级质控中心事务性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第十一条市质控办主要职责如下:(一)在市质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根据市质控管理委员会要求,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竞聘遴选、组建以及换届等组织工作;(三)负责对各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等事务性工作;(四)制定、修订市级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考核标准,并报市质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五)对市级质控中心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人员变动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质控管理委员会;(六)负责市级质控中心年度述职、考核、评估、培训等组织工作;(七)组织市级质控中
7、心制定相关专业质控标准、质控指标等,并报市质控管理委员会;(八)协助市级质控中心开展全市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督查工作;(九)督促各市级质控中心按时汇总、分析、上报质控信息,定期发布与质控工作相关的卫生信息和质控结果;(十)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协调推进市级质控中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十一)根据市级质控中心检查情况,及时汇总督导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及时发布并抄报市质控管理委员会相关处室;重大问题事项报请市质控管理委员会决策处置;(十二)按照市质控管理委员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市级质控中心工作例会,讨论、研究、审核、部署全市质控相关工作,及时分析汇
8、总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结果报市质控管理委员会;(十三)根据全市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工作实际,随时组织相关市级质控中心开展相关质控工作;(十四)定期对市级质控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质控管理委员会;(十五)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及市质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质控中心产生机制第十二条市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和主任委员由市质控管理委员会通过竞聘或指定的方式确定,4年为一个周期。第十三条市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市质控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承担相关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承担的基本条件,在行业内进行发布;(二)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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