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之三【指导性案例191号】_20231203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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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之三【指导性案例19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5851号裁判日期:2023.11.09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基本案情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
2、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海峰。随后,朱展雄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2017年6月9日,梁某某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时许,梁某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
3、。梁某某妻子刘彩丽向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英德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英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彩丽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裁判结果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4、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粤18行初42号行政判决:驳回刘彩丽的诉讼请求。刘彩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粤行终3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彩丽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585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2023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再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39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行初42号行政判决;三、撤销英德市政府作出的英府复决20182号
5、行政复议决定书;四、恢复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英人社工认2017194号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建安公司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既然享有承包单位的权利,也应当履行承包单位的义务。在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面,建安公司与梁某某之间虽未直接签订转包合同,但其允许梁某某利用其资质并挂靠施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第七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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