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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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
2、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I、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向。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
3、、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的城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苏木
4、乡镇;(四)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六)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较远(150公里以上)的苏木乡镇。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房屋建筑、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森林草原火险地区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同时配备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与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消防工作站)合并建设。第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乡
5、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其中,一级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IOOO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辆、其他灭火消防车1辆,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8人;二级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辆,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5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苏木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有人员、有车辆、有站房、有经费的专(兼)职消防队。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经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
6、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苏木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并拓展从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宜单独编队。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十三条盟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
7、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应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招录专(兼)职消防员。第十四条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军人、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消防队员、具有B2及以上驾驶证和特种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
8、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加强政治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高专职消防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能力。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合格的,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盟市、旗县(市、区)工作;培训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对应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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