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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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管理和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学校设立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研项目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鼓励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关理论和工作研究。为规范项目管理,发挥项目创新理论、服务发展、推动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基金经费主要由学校专项拨款设立,每年拨款额度为10万元。第三条本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支持对学校改革和发展、学校办学中的热点和难点有指导意义、创新思想的研究,支持有助于促进学校治理体
2、系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提升的研究,支持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提高其实效性、针对性的研究等。第四条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研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第二章申报立项第五条本基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以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的方式,明确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集中评审的形式择优立项。重点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完成时限一般为两年;一般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第六条本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党政工团专职人员和其他热心于党建、
3、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人员均可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中青年干部和教师。(二)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师,应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和需求,带头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第七条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可以参考年度课题指南所列研究方向拟定研究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自拟研究课题进行申报。第八条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为保证精力投入,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负责项目。承担本基金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
4、的本基金在研项目数量不超过两项。项目已获上级或学校其他基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基金项目。第九条秘书处在申报截止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工作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回避等原则,提出立项评审意见。工作委员会主任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秘书处协助工作委员会发布获批立项通知。自拟研究课题批准立项数不超过年度获批项目总数的30%。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按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处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从本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或从项目组成员中确认一名成员担任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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