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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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贯彻落实商务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完善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维护药品安全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商市秩20233号)精神,推动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有效整合药品批发企业仓储和运输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多仓协同定义】本管理办法的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满足药品现代物流
2、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方,集团的其他药品流通企业为协同方,共同享有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协同开展药品储存、配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协同业务:(一)主体方与协同方均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二)主体方的药品仓库符合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协同方为同一集团内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三)具有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全过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数据管理、统一指导监督、统一调度指挥、统一作业标准。第五条【协同范围】通过多仓协同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应与
3、协同方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协同期限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非预包定装中药饮片不得开展多仓协同储存、配送业务。主体方开展代储代配业务,可使用协同方仓库对接受委托的药品进行储存、配送业务。第六条【变更事项】主体方应对协同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新增协同方仓库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主体方和协同方均满足多仓协同的要求,经审查同意开展多仓协同的,按变更仓库地址办理,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主体方、协同方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协同仓库地址并标注“多仓协同”。终止多仓协同业务,由多仓协同企业将相关情况向
4、省局报备后,按变更仓库地址(核减仓库地址)办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七条【主要责任】主体方与协同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八条【主体方责任】主体方承担药品多仓协同的主要责任,对协同方仓库实施统一质量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多仓协同质量管理文件、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台,并保持有效运行。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经营持续合法合规,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二)对多仓协同药品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及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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