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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贸易买方信贷合同2023中外贸易买方信贷合同正文内容为支持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同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中国出口的资本商品、专有技术和有关劳务的贸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买方”的要求,中国银行分行同意提供贷款,为上述合同的执行向买方融通部分资金。为此,以买方(以下简称“借款人”)为一方,以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另一方,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定羲一、“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二、“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三、“承担期”
2、: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四、“计息期”:自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账户的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六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算期;每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如该期末日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倒溯至前一个营业日。五、“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的该期利息。六、“还款日”:自承担期止日起,三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七、“美元”U-S:可以自由划拨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八、“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
3、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九、“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十、“月”:日历月。十一、“日”:日历日。十二、“伦敦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1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十一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六个月期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第二条贸易合同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年月日在()与卖方订下列合同。合同号码:o金额:(美元),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的%,即(美元)。商品名耦:o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o交货条件:。第三条贷款金额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
4、总额不超过万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给卖方。第四条提款条件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后可以提款:借款人组织规章、最近时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借款人所在国政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担保人出具的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可撤咨肖的保函(或其它担保手段)。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了解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付款的外汇含午可证书(可视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借款人提供,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
5、证明文件。第五条提取贷款一、借款人从其指定的银行,收到买方通过贷款人交来的,按第二条贸易合同第条规定的汇票发票全套装运单据后,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银行拍发加押电报(格式见附录一)向贷款人提取贷款支付给卖方。二、贷款人当收到上述加押电报后,即凭以借记贷款账户,付款给卖方并取得收据(格式见附录二)正副本一式二份。三、本贷款的提取期限截至年月日止。第六条贷款账户一、贷款人在其帐簿上以借款人名义开立贷款账户、用以记载全部提款人本金、利息和还款的收付金额。二、贷款人根据第五条二款借记贷款账户后,向借款人寄送借记通知书、还款付息日程表附卖方收据副本。还款付息日程表内容按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填
6、列(格式见附录三)。三、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按第七条及或第八条的各次还款时,贷记贷款账户。四、贷款账户的借方余额,构成贷款人债权和借款人债务的正式记录。第七条付息和还本一、借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二、借款人按贷款账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按银行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六个月1IBOR加年率%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三、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11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四、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年内,按贷款账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分为个等分,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五、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
7、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银行纽约分行,贷记银行总行的号账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账户。六、本合同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第八条自愿提前偿还一、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30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二、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万美元。三、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的倒数次序的分期金额。四、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咨肖,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第九条费用一、承担费。自本合同签字日的九十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
8、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度%的承担费。二、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义的管理费,于本1议书签订日后的天内支付。三、信贷保险费。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于本合同签订日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四、其它费用。倘若发生如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第十条税款与扣除目前或将来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扣除,或其它费用,凡是发生在借款人所在国的,均由借款人负担,凡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均由贷款人负担。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包括应付利息)和
9、应该付给贷人的承担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以及应缴付的信贷保险费,不得有任何的扣除或扣押。否则,其扣减部分应由借款人补足。第十一条立即还款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账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任何在本合同内的各项隙述与保瞪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时,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担保人提供的保函(或其它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
10、的效果。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合同的规定时。第十二条情况变更及本合同之修改和补充一、由于本合同以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合同能继续执行至完毕。二、如果在三十天内,双方1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
11、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的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三、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第十三条仲裁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愤商争取解决。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天内愤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一方由借款人指定;一方由贷款人指定;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指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其本身或其财产免除宣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过任何一家有权力的家庭执行。第十四条其它事项一、通知方法:所有需要的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取下列方法之一为之:(1)专差送达;(2)经电传及(或)电报;(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止。三、合同及通讯使用的文字。本合同以英文缮写。本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英文缮写。贷款人(盖章):银行分行借款人(盖章):国公司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中外贸易买方信贷合同.docx中外贸易买方信贷合同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