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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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次修改自1995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和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是指从事渔业生产或者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专用船和渔政船等。本办法所称渔港,
2、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码头或者自然港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水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渔船以及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或者与渔船渔港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主管渔业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船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渔船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渔船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建造或者改造渔船的,应当在建造或者改造前将渔船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当地渔船检验机构审批。第七条承担渔船修造的厂家,应当按照渔船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施
3、工,按照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建造检验,并在交船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第八条机动渔船和载重量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第九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载重量不足1吨的非机动渔船以及养殖场内专门从事养殖的釉板、排筏,免于登记。渔船买卖、报废或者改变用途,渔船所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省外渔船进入我省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服从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机驾长、驾长等职务船员必
4、须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方可操作。无渔业船员证书的不得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第十二条渔船应当配备保障渔船、船员安全的信号、救生、消防设备等,并在船上明显位置固定牌照。第十三条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渔船、船员的安全负责,并做到:(一)加强渔船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持渔船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二)加强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违章指挥;(三)根据渔船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以及水文气象条件,合理使用、调度渔船;(四)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渔船在航道上航行、作业和停泊,还必须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交通部门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渔船进入血
5、吸虫病疫区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还应当遵守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不准违章作业;(二)航行操作中不准饮酒;(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忽视了望;(四)在恶劣气候下航行、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五)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第十五条在习惯航道内,禁止从事养殖生产或者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第十六条渔船从事对拖、单拖、流网捕捞生产或者夜间从事渔业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灯光信号标志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第十七条渔船用火,应当防止火灾事故,不得在木质船上使用明火。第十八条禁止渔船从事营运性载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渔船不得从事非渔业性运输。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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