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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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2月25日湘政发(1989)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次修改自1989年2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
2、关。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
3、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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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 水利水电工程 管理办法 2011 30 人民政府 251 第三次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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