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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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湘政办发(1985)37号公布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三)县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区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面积和区界。区界一经划定,即树立界标,不得任意变动。划定区界的原则是(一)应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合适范围;(二)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比较完整或演替明显或生物种源比较丰富;(三)既要保持保护对象的整体性,又要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安排。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按管辖范围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
3、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归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三)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分别按核心保护区和实验区管理:(一)核心保护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核心保护区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标本和种苗、开山炸石、旅游,以及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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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 森林 野生动物 类型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实施细则 1998 人民政府 112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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