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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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1992年9月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一次修改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改自1992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的财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资。本办法所称“追缴的赃款赃物“,是指行政执法机
2、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解缴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越权处罚、滥施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罚没财物。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实施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时,应当出具执法、司法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
3、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第七条实施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时未出具执法、司法文书和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被处罚、被追缴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并且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依法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必须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录相),建立严格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对账等制度。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没款、追缴的赃款、没收的物资和追缴的赃物的处置变价款,应当由该机关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专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及时全额划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单位的罚没款、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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