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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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次修改自1995年10月9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
2、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牟取暴利:(一)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二)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者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生产经营者按前款规定获取的高额利润不属于牟取暴利。第六条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3、(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情况,适时确定和调整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第八条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由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期测定、规定和调整市场平均价格、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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