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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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1996年3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自1996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我省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向开发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科技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开发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地市级综
3、合经济管理权限,代表本级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三)审核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报批;(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开发管理;(五)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六)按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治安、房产、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A)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九)负责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
4、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机构的工作;(十一)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内设必要的职能机构,管理有关事务。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金融、邮电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在开发区设立必要的机构或者派出工作人员,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务。第九条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5、准,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开发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十四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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