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2012年1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凡军事实力不在广州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穗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穗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军的与驻穗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居两地的配偶。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2、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协调机构。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第五条经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批准随军的家属,可以按照本规定安置就业。本年度被批准随军的家属,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第六条已经在广州市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已经列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
3、年安置就业,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齐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报送的符合条件并且需要当年度在广州市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第八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体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划拨资金。第二章安置方式第九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等方式。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应当本着专业对口和分类推荐、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计划安置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4、。第十条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并且纳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由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情况,参考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能力等相关实际情况,在相应或者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接收单位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指导性双向选择就业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主渠道。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军人的立功、贡献等情况,以及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和随军前就业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结合本市用人单位的性
5、质类别、编制数量和人员需求等情况,通过指令性方式把当年符合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安置到相关单位。根据对口安置原则和工作需要,随军家属指令性安置原则上安置到未满编的相关单位,确需安置到已满编单位的,编制在接收单位自然减员中解决。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可以采用指令性安置:(一)军人在国家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10年的。(二)军人在部队荣立3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军人服现役时因战、因公致残的。(四)随军家属为公务员,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五)随军家属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
6、在岗人员,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六)随军家属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属本市紧缺工种,并且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七)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责任区分如下:(一)随军前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就业安置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二)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广州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按照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S)随军前为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在本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
7、。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接收单位安置对象较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适当的调配。第十五条鼓励随军家属通过自主创业或者自谋职业方式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给予本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已接受过指令性或者指导性安置,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在接到工作安置通知后两个月内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经安置就业,市、区有关部门不再接受其申请或者办理就业安置手续。第三章就业补贴第十七条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首次未就业期间,可以在纳入安置计划的第二年提出补贴申请,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属区政府按照下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广州市 随军 家属 就业 安置 规定 根据 2019 11 14 人民政府 168 第二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47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