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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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2007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南越国遗迹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南越国遗迹的保护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南越国遗迹包括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王墓、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南越国遗迹的保护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南越国遗迹的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南越国遗迹建设控制地带的
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控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南越国遗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等保护设施。第五条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原则。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王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南越国遗迹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公安、国土、房屋、建设、规划、林业园林、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南越国遗迹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工作。第七条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越国遗迹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研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一)负责遗迹的考古勘探、发掘以及进行科学研究;(二)保护遗迹本体和出土文物的安全,对其进行科学监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监测评估报告;(三)对出土的文物在确保其安全的情况下,以展览和陈列的形式向社会展示;(四)指导和监督南越国遗迹的使用单位做好日常的保护工作。第八条南越国遗迹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南越国遗迹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九条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应当编制专项规划。专项保护规划由市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南越国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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