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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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2012年7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
2、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
3、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第七条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第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获得硕士、
4、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九条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第十
5、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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