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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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
3、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
4、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二)车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节能等规定,具体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行政
5、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
6、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三)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四)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
7、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五)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六)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
8、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S)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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