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根据202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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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2006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第四条公众在发
2、表意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党和国家、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第五条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尊重民意、汇集民智。第六条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违反道德规范的;(三)公众要求不公开其所提意见的;(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项、审查、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指导规章起草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的公众参与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规章起草单位负责规章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规章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规章
3、实施情况评估的公众参与工作。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规章起草单位将规章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公众参与规章制定工作,所提意见对规章重大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颁发荣誉证书或者给予表扬。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发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信息,接收公众意见。规章起草单位应当通过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规章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信息,接收公众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新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公众参与信息,接收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提交的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规
4、章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公布公众意见,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第十一条公众可以通过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见、公众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听证会、问卷调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利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传统渠道和应用程序等新媒介参与渠道,全过程有序参与规章制定工作。第十二条鼓励个人参加立法专家论证会、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并鼓励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受邀参加公众参与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行政机关出具公众参与有关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第二章规章立项的公众参与第十三条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5、的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上公布接收意见的信函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等有关信息。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公众建议后,应当通过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定期公开公众建议及处理情况。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公众提出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进行研究或者转交相关单位研究。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可行的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拟订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时采纳。第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应当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征求公
6、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征求公众对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的意见时,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计划草案及其说明;(二)规章项目的名称和起草单位;(三)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四)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公开公众提出的意见,并对该意见进行研究,或者转交相关单位研究。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门转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司法行政部门。确需调整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整。第十七条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
7、议并经市委批准后,自市长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办公厅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专栏公布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并对公众意见统一作出反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第三章规章起草和审查的公众参与第十八条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以及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公众参与的形式、时间、人员安排和程序。规章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规章征求意见稿前,应当充分论证、协调,经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审核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涉及市政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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