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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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1993年2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自1993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全面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在本省境内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全民义务植物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讲究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第四条凡是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
2、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对依法免除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物或者为义务植树作出其他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鼓励。第五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物和造林绿化的日常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第六条各级林业、园林(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做好农村和城镇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种苗培育、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3、。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密切配合,做好义务植树工作。第七条农村义务植树,应当在搞好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的同时,进行宜林荒山荒地、公路、铁路两旁的绿化,营造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庭院经济林,做好幼林抚育等工作。城镇义务植树,应当在搞好本单位绿化的同时,进行街道、江河沿岸、小游园、公园、风景游览区和名胜古迹等公共绿地的绿化,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农村扩展。第八条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须在每年年底前,将上级下达的次年义务植物任务,按适龄公民人数分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第九条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按下列办法进行:(一)县(市、区)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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