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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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江西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我省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分配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项目实施第三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申请纳入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2、门不作为工程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立项批复单位批准。第四条涉及项目范围、建设地点、主体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路线或修复技术的变更,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总投资10%的,属于重大调整,应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组织变更设计,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经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同意,逐级报送设区的市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出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确认调整后予以调整。涉及局部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建设地点、主体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路线或修复技术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总经费10%以内的,属于一般调整,非工程类项目经项目单位、中标单位
3、双方签证同意并按程序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查即可实施;工程类项目经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签证同意后即按程序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查即可实施,所有变更佐证均应上传项目管理系统。调增预算的,由项目单位在现有预算规模内调剂解决。调减预算的,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处理。总投资未降低的情况下,建设内容与规模调整降低超过10%的,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第五条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污染地块有关信息、项目相关信息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六条项目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涉
4、及分期分区实施的,项目验收应包括分期验收、分区验收的内容。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按要求组织完成新建非长期地下水监测井的封井回填,在项目验收时组织核验土壤采样岩芯和监测平行样。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的,应当按评审权限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其新建的土壤柱状样采样点和地下水监测井应保留至相关部门评审时。第八条项目单位应组织专家,邀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验收要点(见附件1)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应当包括财务类专家和省级以上土壤和地下水专家库专家。第九条项目单位和项目调查评估、设计、施工、监
5、理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第十条项目验收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重新验收。工程类项目出具合格验收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第十一条工程类项目通过项目验收后,其治理修复工程以及有关地块,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落实具体相应的长期监测、管控等维护和管理措施,项目单位负责办理移交手续。项目验收后,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应按要求移交项目所在地管理维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档案目录(见附件2)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6、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层级提交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程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竣工财务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档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质量、设施运行、资金使用、工程成效、运行保障措施及其它有关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现场检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至少2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现场检查。第十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资金
7、分配和监管总体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管理、完善有关制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实行终身责任制。参加项目验收的专家,应遵守有关保密和廉洁规定,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或验收意见,谁验收,谁负责。依法将项目单位、第三方技术机构、专家纳入环境信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环办字201910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验收要点第一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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