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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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2009年5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
2、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第五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
3、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第八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九条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公布实施。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市行政执法主体
4、应当列出立案、受理或者其他需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标准。第十一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减轻处罚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六)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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