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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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5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
2、中确定,并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项目
3、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三)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
4、七条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执行。第八条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在计划年度内增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市重点
5、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第九条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应当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盖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审批涉及的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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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 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根据 2019 11 14 人民政府 168 第二次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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