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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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备案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
2、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备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本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六条拟对行政备案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规定行政备案的事项、实施机关、程序、期限、需要报送的材料和报送形式。行政备案报送材料应当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关材料替代,不得要求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获取的材料。第七条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3、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备案,不得以行政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包括实施行政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备案。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原则,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备案。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第九条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网站以及本市相关网络公示平台公示。备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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