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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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2012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2、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
3、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第五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贝1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
4、止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二章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第十条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5、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第十一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
6、有规范的约定;(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第十三条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第三章合同的磋商和起草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
7、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第十六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笫十七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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