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域内的职
2、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职业卫生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第二章职业卫生保障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
3、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并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第八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三)落实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组织采取措施,并及时如实报告,做好善
4、后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职责。第九条用人单位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二)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三)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四)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职业卫生情况,提请研究本单位职业卫生重大事项;(五)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六)协调和督促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职责。第十条用人单位
5、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作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使用劳动者的,由用工单位统一申报。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的,以工作场所为主体分别申报;其多个工作场所在同一行政区不同位置的,以单个申报主体合并申报。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培训教育、设置公告栏、在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形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
6、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具的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重新出具检查结果。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或者职业
7、健康检查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进行职业健康复查或者拒绝参加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导致职业病诊断不能确认的,由劳动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采购和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购和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二)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三)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四)购买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五)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并确保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合适有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
8、止劳动合同:(一)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三)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四)劳动者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1人以上的急性职业性化学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 职业 卫生 监督管理 规定 根据 2019 11 14 人民政府 168 第二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47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