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审查、制作、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
2、,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招牌。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医院、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建设、公安
3、、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地铁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第五条设计、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作为实施依据。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
4、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情况修改目录,修改后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要求,不得制作、设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公共信息标志。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标志,需使用文字说明的,应当同时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第八条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并在完成方案设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广州市 公共 信息 标志 标准化 管理办法 根据 2019 11 14 人民政府 168 第二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47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