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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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根据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
2、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节约用水地方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
3、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的行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
4、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建设的指导。第九条节约用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实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对没有用
5、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订本市的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使用供水工程
6、、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第十三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用水计划。重点用水
7、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一次重点用水单位的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
8、主管部门。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表;因故未能及时抄录用水量的,应当注明未抄录的用水单位名称、原因等情况。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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