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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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取水单位之间转让取水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取水权,是指取水单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2、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指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年度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地热水、矿泉水的水权交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水权交易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水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第五条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包括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单位和用
3、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权交易的受让方包括需要新增取水的取水单位和需要新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交易工作。第六条用水总量已经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取水权:(一)转让的水量在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限额和有效期限内;(二)转让的水量属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范围;(三)转让的水量为通过节水措
4、施节约的水量;(四)已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五)转让地表水取水权后不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受让取水权:(一)需要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建设项目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三)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总量。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转让本行政区域尚未使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未分配的水量以及用财政资金建设的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等。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交易取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符合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二)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
5、可取用总量。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所需要的水量,不得交易。第十二条水权交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协议签订后,交易平台应当为转让方、受让方出具证明材料。交易平台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并依法公开交易信息。第十三条取水权转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证;(二)水平衡测试分析材料;(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出具的节水验收意见;(四)拟转让水量的数量和价格;(五)转让后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和周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第十四条取水权受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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